其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策。中央做出决策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根据中央决定,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中央决定由六个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共同负责编纂民法典。全国人大法工委是牵头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是参与单位。由于人民法院在长期的民商事审判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编纂民法典的重要目的也是便于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相对而言比较重要。我国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第一步是从2015年开始起草《民法总则》,到2017年3月完成。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完成。第二步是从现在开始,实际上之前已经开始了,到2020年左右,完成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需要,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由沈德咏常务副院长担任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我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研究工作,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法官一起参与《民法总则》的编纂研究工作。这部《民法总则》凝聚了全国法官的心血。《民法总则》的编纂过程体现了立法民主。今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时,共有210条规定。但最终颁布的《民法总则》总共只有206条,其中还有一条是后来新增加的。即《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后至少删除、合并了5条规定。其中有些条文争论非常激烈。今年人大会期间,《民法总则(草案)》在提交大会审议前,最后经法律委员会审议。经反复讨论,法律委员会最终确定《民法总则》全部206条规定,之后交全国人大各代表团讨论。3月15日,《民法总则》在人民大会堂高票通过,得票率达到了98.3%,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排第二位。排在第一位的是《反分裂国家法》。由此可见,《民法总则》在全国影响巨大,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影响巨大。《民法总则》主要规定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法律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基本原则,第二个层面是一般规则,第三个层面是具体规则。《民法总则》主要规定前两个层面的规范,即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具体规则主要规定于民法分则各编、单行民事法律或者其他民事特别法中。可见,《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的核心和灵魂。掌握了《民法总则》,就抓住了民法的核心和灵魂。《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这对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同样影响巨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法院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民法总则》的规定和精神。大家应当关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从事民事和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更应当关注《民法总则》。

下面我给大家讲八个问题:

一、我国编纂民法典的意义

(一)中国历史上不缺民事法律

我国的民法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国并不缺乏民法,更不缺乏民事司法的历史。中国历代的立法都包含有对财产交易、亲属、婚姻、继承、人身损害等民事关系的规范。众所周知,从我国形成统一的封建制国开始,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修律。秦朝制定了大秦律;汉朝制定了九章律;隋朝制定了开皇律和大业律;唐朝制定的律比较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永徽律,由唐高宗李治下令制定;宋朝制定了宋刑统;元朝制定了大元通制;明朝制定了大明律;清朝制定了大清律。在封建法制中,除律以外,还有令、格、式等法律形式,此外还有一些案例。这些都是封建法治的法律渊源。在这些法律渊源中,存在着大量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记载。所以,我国并不缺民法。现在有一种误解,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缺民法,没有民法。这个观点不正确。

中国虽然不缺民法,但是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民法典。中国封建法制的特点体现为,以刑为主,民刑不分,程序和实体不分。在这方面,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系并不相同。西方罗马法系刑民分开,程序和实体分开。而且中国古代法律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民事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体现为刑事责任,例如“五刑”。旧的“五刑”是墨刈剕宫和大辟。新“五刑”是笞杖徒流死,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但不能因为中国古代法律的这一特点就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

(二)中国民法编纂历史

鸦片战争始,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封闭的大门,逐渐把西方的商品经济引入中国。同时,帝国主义国家逐渐渗透我国,在中国建立租界,在租界内搞治外法权,也就是在租界内适用各帝国主义国家的法律而不是中国的法律。英租界适用英国法律,德租界适用德国法律。随着帝国主义入侵的加剧,尤其是签订《辛丑条约》后,中国的统治者深陷政治危机,在法治上的冲突非常厉害。在这种形势下,清朝统治者就开始了“预备立宪”。清末的统治者慈禧太后决定向西方国家学习,按照西方的法律制度制定中国新的法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解决治外法权问题,希望通过中国法律与世界法律接轨来收回治外法权。为实现这一目标,清政府从1905年起就学习西方法律,起草六法草案。由沈家本、伍廷芳主持的修律馆负责起草工作。起草的六法草案中,包括民律草案。当时还聘请日本人松岗正义参与大清民律的编纂。与此同时,沈家本还积极研究中国历代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汇编成《九朝律考》。当时的民律草案是以《日本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参照起草的。《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生效。《日本民法典》是参照《德国民法典》起草的。中国最早的民法草案是从日本那里延续了德国民法传统。由于中国爆发辛亥革命,大清民律草案起草完毕后,并未通过。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中国政府继续在民法典编纂方面开展断断续续的研究。但全国有一些法院也已开始参照大清民律草案判案。

中国正式通过第一部民法发生在1928年以后。1928年,北洋政府垮台,国民政府成立,中国实现形式上统一。1929年第一次通过了民法总则。紧接着就开始编纂民法分则。直到1931年,分则各编颁布,第一部中华民国的民法典就制定完毕了。直到1949年,这部民法一直在其国统区适用。1949年,淮海战役胜利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打过长江。中共中央随即颁布了一个决定,即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 48 36425 48 17600 0 0 7399 0 0:00:04 0:00:02 0:00:02 7398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这个指示在当代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这个指示,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六法全书在中国大陆不再适用。取而代之以解放区根据地法律。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又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和婚姻法。但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民法在台湾地区适用至今。该法在台湾地区适用过程中,又陆续作了一些修改。我访台时还与台湾地区法务部的人做过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到现在颁布《民法总则》之间的这段时间,前后开展过四次民法典编纂工作。这四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第一次民法典编纂始于1954年。1954年,我国第一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通常所说的“五四宪法”。这部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在此之前,1949年召开了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新政协。依据新政协确立的纲领,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是1954年。经过几年时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通过后,中央抓法治的决心很大。因为毛泽东同志当时有一个重要的指示,提出我们不仅要制定宪法还要制定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根据毛泽东这个指示,中央专门组织了民法典编纂工作。这项工作从1954年开始,到1958年结束。因为这期间发生了反右运动。这部民法典编纂所参照的版本是《苏俄民法典》。那时候我们各方面都向苏联老大哥学习。民法的制定基本上是源于这样一个思路。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终止以后,我国又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

1962年,中央对1958年以来的经济等各方面工作作了一些检讨,确定了“调整、整顿、提高”的方针。国民经济得到一些恢复。1962年,我国又开始第二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办公厅做了一些编纂工作。这项工作一直持续到1965年。那时候因开始搞“四清运动”,导致民法典编纂工作又终止。紧接着我国又经历了文化大革命。1978年,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道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同时又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十六字方针”的指引下,我国又开始了第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我记得当时彭真同志刚刚解放出来,被派到全国人大工作,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79年,彭真上任三个月制定了七部法律,就是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通过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取消了检察院。1978年《宪法》还没有规定检察院。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检察院组织法》,开始恢复检察院,还通过了《法院组织法》。虽然当时法院还保留着,但法院怎么组织、建设的问题还需要明确。另外还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加在一起一共是七部法律。当然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已经有了基本条文,草稿已基本成熟。紧接着就开始了第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但在第三次编纂民法典时,又出现了一个新的情况。虽然当时中央已经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路线,但是经济建设怎么搞,是继续建设计划经济,还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或者是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并行发展,并不明确。当时还没有提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79年以后,什么法律都要加一个经济,如经济刑法、经济民法、经济行政法,等等。理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当时对于怎么搞经济的问题全党争议很大。所以当时民法典编纂就面临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选择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无法继续编纂民法典。但当时我国经济建设急需法律。最后小平同志做了一个重要的指示。这个指示影响了我国几十年的民事立法工作。他说我们现在立法经验不足,在立法上要搞成套的设备,不太现实,搞不了成套设备,我们就搞单行立法,等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再回过头来搞成套设备。根据这个指导思想,第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就结束了,开始编纂各个民事单行法律,并陆续出台了《经济合同法》,1980年修改了《婚姻法》,以后还通过了《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1984年,中央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个决定提出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不是计划经济,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决定出台后,很多人就开始呼吁,既然要建设商品经济,就要制定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法律。适应商品经济建设的法律是什么呢?于是在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严格意义上讲,《民法通则》是一个小民法典。它是适应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制定的。但是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经济整体上到底是什么性质依然没有定论。关于经济性质的争论一直持续到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小平同志对我国立法工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他对中国的经济做了定性。邓小平于1992年初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所以就不要争论,要实干。当时就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打破了过去那种主张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的观点,提出了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的重要论断。小平同志的伟大在于1992年南巡讲话扭转了中国整个社会发展的进程,特别是在经济建设方面,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方向。紧接着召开了党的十四大。党的十四大召开以后,于1994年通过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定,提出要用十五年左右的时间在中国基本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央这一决定作出之后,我国民事立法工作才为之焕然一新,重新走上了新的轨道。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国制定了《合同法》,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整合到一起。《合同法》反映了市场交易的特点,是整个民法债编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部法律在1999年制定完成。

《合同法》通过以后,紧接着李鹏委员长就提出了要编纂民法典。因此又启动了第四次民法典编纂工作。这次编纂工作在全国人大组织下开展,并提出了民法草案,也在全国人大上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但没有通过。在这次审议民法草案时发现,有些重要的单行民事法律还没有完成。因此,第四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很快又结束。立法机关秉持小平同志关于先开展单行民事法律立法的指导思想,又制定了几部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律:一是《物权法》、二是《侵权责任法》、三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这三部法律制定完成后,吴邦国委员长于2010年全国人大会上宣布,我国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三)此次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和工作思路

2012年,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编纂民法典。为什么党中央会再次提出编纂民法典呢?这有特定的社会背景。首先,我国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即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因此,我们必须要为构建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基础。我国已制定宪法和刑法,但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编纂民法典。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成,关于计划和市场的争议基本消失了。第三,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第四,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依据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再将其整合为统一的民法典的思路,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和大量的民事单行法律,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深厚的基础。经过几十年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国在民法典分则编领域制定了《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典分则各编内容相对应的民事单行法律都已制定,现在可以把这些单行民事法律重新编纂,形成一部新的民法典。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一个问题。我国没有《民法总则》,只有《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民法总则的内容占了相当大一部分,但它还包括分则的内容。所以编纂民法典第一步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起草《民法总则》。这就是为什么民法典编纂要分两步走的原因。因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内容在其他民事单行法律中基本上都有了。当然,编纂本身是一种立法活动,需要把实践中很多经验固定下来,而实践证明不合时宜的条文则要修改,缺失的规定要补充完善。按照这一工作思路,我们开始了《民法总则》的编纂工作。这项工作从2015年开始,到现在为止已经结束。今年3月15日,《民法总则》正式通过。

二、《民法总则》的理论基础

此次编纂《民法总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以什么理论来架构、支撑整个民法总则的条文。立法机关是以法律关系理论作为《民法总则》编纂的理论框架结构。法律关系理论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以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等内容。因此,《民法总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第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除民事法律关系的三大构成要件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理论,即法律事实理论。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法律事实中最重要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代理。可以说,法律关系理论对于《民法总则》乃至整个《民法典》的编纂,都是立法技术上的一个理论支撑。

除此之外,编纂《民法典》同编纂其他法律一样,需要以法律规范理论作为技术支撑。在大学学过法理学的同志应当知道,虽然对于法律规范理论有不同的表述,但实质内容相同。法律规范包含三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前提,或者说要假定出现的事实,这是制定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有的。第二部分是内容,即立法者所要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明确假定事实后,要根据该假定事实作出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后果,也就是要有确定的法律责任。对于一个法律规范而言,仅仅有事实和内容(权利义务)这两方面还不够,还需要有法律后果。对于一条法律而言,如果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就不能算是法律。一部法律即使规定再多的权利,规定再多的义务,如果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正如列宁所说,那就可能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如果法律作出规定后,人们不遵守也不会受到处罚,就会失去其规范意义。在理解《民法总则》的时候,建议大家从这两个理论出发去把握。这两个理论在整体上既能统领《民法总则》,也能统领未来的整个民法体系。这次编纂《民法总则》,除上述的两个理论和立法技术支撑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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